(2017)内0525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白艳强与白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艳强,白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546号原告白艳强,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红霞,女,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白艳强诉被告白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艳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艳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