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永芬与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芬,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芬,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王家坪村,组织机构代码90389658-1。法定代表人:柏贤利。本院在执行张永芬与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重庆市永生陶瓷有限公司有叉车一台、铲车一台在另案处置中,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4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