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伟,男,1994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12月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广东省河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从广东省深圳监狱押回仙游候审。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吕伟以借车取款为借口,将被害人陈某的一部五羊本田摩托车骗走后,以4000元人民币当给龙正贸易有限公司蔡某。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95元。本院另查明,被告人吕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12月刑满释放;又因于2016年4月10日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广东省河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赃物五羊本田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被害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摩托车抵押质押借款合同、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罪犯提解通知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895元,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吕伟在犯抢劫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发现漏罪,应予数罪并罚,其因抢劫罪已经执行的刑期,一并计算在本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伟在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四月十日起至二0二二年四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煌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