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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小杰与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杰,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0民初214号原告:陈小杰,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10日,现住陕西省富平县杜村镇车站大街西段121号。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3幢11104室。法定代表人:郑华清,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远雄,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中段22幢1单元11406室。法定代表人:何纬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立燕,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杰与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小杰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杰撤回对被告陕西龙昊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旭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97元,减半收取3448.5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