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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树端与福建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树端,福建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02号原告:傅树端,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马洋溪生态旅游区后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692533015。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思,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伟,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树端与被告福建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傅树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树端以拟通过其它方式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树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傅树端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阿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