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民终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勇、湖北华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湖北华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勇,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天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湖北华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保江,男,湖北华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尾部已载明,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载明可以汇款或直接交费及汇款账号,并载明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勇却未在前述限期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晶晶审判员  尹波涛审判员  王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全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