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梁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孙西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孙西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梁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花,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西灵,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梁山县华宇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西灵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孙西灵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道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