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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3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