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依兰县达连河镇。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3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冲审 判 员 赵庆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