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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楚雄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210号申请人楚雄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楚雄楚光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84121.92元(含执行申请费9149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控平台等执行联动机制,本院已查控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存款余额几元至几十元不等,所有账户总共没有10000元存款),同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公司已歇业,公司办公场所系租用,已人去楼空,且2016年度没有年检。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标的大、案件多。登记在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抵押在中国银行楚雄分行,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款项作为普通债权一并按比例清偿。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优于其他一般债券受偿。但必须等待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后,在条件成就后本案才进一步开展后续执行事宜。现阶段,被执行人楚雄茂林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了解案件执行进展后,同意法院将案件暂作程序终结处理,但要求必须继续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01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