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路文喜与杨寿宝、怀远县霖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喜,杨寿宝,怀远县霖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468号原告:路文喜,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杨寿宝,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西市区。被告:怀远县霖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大庙粮站。法定代表人:杨寿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路文喜与被告杨寿宝、怀远县霖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文喜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寿宝、怀远县霖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路文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文喜负担。审判员 陈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春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