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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中华、张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中华,张媛媛,莫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华,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媛媛,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明,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因与被上诉人莫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向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相应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贾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