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中华、张媛媛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中华,张媛媛,莫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华,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媛媛,女,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明,男,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因与被上诉人莫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5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向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相应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中华、上诉人张媛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贾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