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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巨川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巨川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211号之一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唐露。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兴涛,男,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巨川山,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巨川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23日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巨川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巨川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张 荣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旻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