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郝祥森与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祥森,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祥森,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郝祥森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祥森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17947.97元,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69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