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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再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雅利与曾良、彭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雅利,曾良,彭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再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雅利,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龙泽湘��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良,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委托代理人:曾卓娟,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彭智,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陈劭,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雅利因与被申请人曾良、原审被告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685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湘民申177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雅利的委托代理人龙泽湘,被申请��曾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卓娟、原审被告彭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雅利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债务为非法债务,所涉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2、一、二审认定的借款未还金额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已经归还了本案借款。3、一审程序违法,未通知彭智到庭参加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被申请人曾良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原一审对彭智的送达程序合法。3、再审申请人所述严重不实,在原一审中称已归还100万元,原二审中又称已全部归还,对于双方往来帐务陈述不一。4、适用法律准确,张雅利并未归还本案所涉借款。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彭智答辩称:1、原一审判决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对彭智的送达手续不合法,原二审判决在张雅利提供转帐记录���单后仍维持原判,事实认定错误。2、2013年6月2日后张雅利向曾良还所款项中包含了本案的两笔涉案借款。3、请求人民法院对的借款来源予以查明。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湘03民终685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张雅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肖剑英审判员  冯海燕审判员  何 翔二〇一七年五���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慧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