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卓伟、江西宜春工程机械配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伟,江西宜春工程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卓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宜春工程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环城配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6102221-9。法定代表人:康敏,该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1827号民事调解书,登记在江西宜春工程机械西件厂名下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880股份的企业法人股(证券账户:DDD3900136;证券简称:ST生化;证券代码:000403)归卓伟所有,江西宜春工程机械配件厂对该股票不享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江西宜春工程机械西件厂名下的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880股份的企业法人股(证券账户:DDD3900136;证券简称:ST生化;证券代码:000403)过户登记至申请人卓伟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佳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