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增云与李传英、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云,李传英,李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12号原告王增云,女,汉族,1977年5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唐俊生,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传英,女,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建峰,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云诉被告李传英、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传英、李建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增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云撤回对被告李传英、李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增云负担。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