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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艳如与刘宗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如,刘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689号原告:刘艳如,女,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刘宗,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如与被告刘宗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艳如负担。审判员  卢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