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艳如与刘宗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如,刘宗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689号原告:刘艳如,女,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刘宗,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如与被告刘宗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艳如负担。审判员 卢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