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进东与付胜辉、吴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东,付胜辉,吴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643号原告:陈进东,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付胜辉,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吴明珠,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陈进东与被告付胜辉、吴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进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进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东撤回对被告付胜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