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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法比奥拉SCHIFFAHRTS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法比奥拉SCHIFFAHRTS公司,地中海航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2民初109号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2号。代表人:霍小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旭,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熠,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比奥拉SCHIFFAHRTS公司(FABIOLASCHIFFAHRTSGMBH&CO)。地址:Elbchaussee370,22609Hamburg,Germany。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地址:1208GenevaSwitzerland。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法比奥拉SCHIFFAHRTS公司(FABIOLASCHIFFAHRTSGMBH&CO)、被告地中海航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中银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银山东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9元,减半收取计2504.5元,由中银山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世华代理审判员  卞 鑫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汇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