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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991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清、刘睿,公司法务。被告郭义,男,1996年3月9日生,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康(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