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4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仁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绍兴路64-1号。法定代表人洪宗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安(特别授权),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94-10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仁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杭州仁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52673.5元,执行费人民币36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控情况如下:1、本院分别于2016年1月14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12月30日、2017年5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无存款;2、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其名下无车辆;3、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其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明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但申请人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且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