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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张银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张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财保45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五显镇农贸市场北端。负责人:古绪平。被申请人:张银峰,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银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安天盛世名城5-303室房产予以保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银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安天盛世名城5-303室房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显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