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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波、刘祺等与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刘祺,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898号原告:刘波,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斌,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祺,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斌,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海逸豪庭4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6596450E。法定代表人:邓锐标。原告刘波、刘祺与被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波、刘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波、刘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刘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波、刘祺负担。审判员  曹晓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