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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张俊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搭载14名学生,从唐河县王集乡郝庄村行驶至王集乡郑沟村北路口时,被唐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该车核载7人,实际载客15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交通违法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俊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俊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