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金隆、莫伯珍与李复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隆,莫伯珍,李复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483号原告:李金隆,男,2009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复勤,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莫伯珍,女,1975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以上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青松,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复江,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李金隆、莫伯珍诉被告李复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金隆、莫伯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隆、莫伯珍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隆、莫伯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李金隆、莫伯珍负担。审 判 员 张敬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文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