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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梁振杰与潘碧雯、梁卫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杰,潘碧雯,梁卫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333号原告梁振杰,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新城镇黄塘五队45号。被告潘碧雯,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大江镇合河村委合河丹竹仔村10号。被告梁卫能,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太平镇马山祀村一队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杰诉被告潘碧雯、梁卫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潘碧雯、梁卫能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振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振杰负担。审 判 长  梁振昌人民陪审员  梁道海人民陪审员  梁静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