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5张斗彬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斗彬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斗彬,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某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户籍在西峡县。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斗彬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苏02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斗彬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斗彬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斗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斗彬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张斗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斗彬撤回上诉。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炜审判员 徐海宏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奇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