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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奎新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学田镇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新,讷河市学田镇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奎新,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学田镇镇政府,住所地讷河市学田镇镇直。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职务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奎新与被执行人讷河市学田镇镇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讷民初字第1041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讷民初字第10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