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高尚、莫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尚,莫朝云,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高尚,男,汉族,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莫朝云,男,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执行人刘建华,女,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高尚与被执行人莫朝云、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莫朝云银行存款15365元至本院账户,扣缴了本案执行费80元,将余款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