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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刑他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某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306刑他8号罪犯周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7)鲁0306刑初69号判决,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未上诉,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罪犯周某在宣判后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请求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淄博市某医院门诊病历、周村区某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淄博市周村区看守所出具因周某患有三级高血压,对其不予羁押的说明。经审查,罪犯周某患有三级高血压,不宜收监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周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实行社区矫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