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樊艳青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艳青,汇明盛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6号申请执行人:樊艳青,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汇明盛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2幢一层1879。法定代表人:李鸣,经理。本院在执行樊艳青与汇明盛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汇明盛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樊艳青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汇明盛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汇明盛世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彩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