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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晓琳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晓琳,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秀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孙雪梅,该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莹,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晓琳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哈工大法鉴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晓琳申请再审称,(一)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违背职业道德,做虚假鉴定。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科学医学根据,胡编乱造鉴定意见。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属于变更之诉,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公正,是否应该重新依法作出鉴定意见,二审程序没有查明。(三)一、二审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鉴定意见明显不符合医学科学,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三、四、六、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期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陈晓琳提交了《再审法庭辩论》共计6页、《法庭最后陈述1页》、《医疗过错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1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陈晓琳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第一医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37959.59元。经陈晓琳申请,该院委托哈工大法鉴中心作出哈工大医司鉴[2013]医鉴字第0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意见书。南岗区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3)南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判令哈医大第一医院赔偿陈晓琳上述费用共计363558.15元。陈晓琳和哈医大第一医院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哈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陈晓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5年1月6日,本院作出(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4号民事裁定,驳回陈晓琳的再审申请。2015年8月,陈晓琳起诉请求撤销哈工大司鉴(2013)医鉴字第09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第2项鉴定意见,判令哈工大鉴定中心依法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为陈晓琳实施诊疗行为时造成的右眼失明所占责任比例重新做出科学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哈工大鉴定中心出具的哈工大司鉴(2013)医鉴字第092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类别之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陈晓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原审中申请重新鉴定。陈晓琳与哈工大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晓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伟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