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龙良与单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良,单朝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051号原告:吴龙良,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单朝刚,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良与被告单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吴龙良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