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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龙良与单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良,单朝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051号原告:吴龙良,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单朝刚,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良与被告单朝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龙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吴龙良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