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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执24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公司与许吉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公司,许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6执247号之八申请人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世盛,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吉仙。关于晋中市太谷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吉仙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谷县人民法院(2017)太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许吉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吉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吉仙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266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利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