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一平、安庆市格拉斯大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平,安庆市格拉斯大酒店,何丽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陈一平,男,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格拉斯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161号。经营者:何丽枝。被执行人何丽枝,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格拉斯大酒店、何丽枝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格拉斯大酒店、何丽枝银行存款104904.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