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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汉军与郑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军,郑会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310号原告:张汉军,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郑会涛,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张汉军与郑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汉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汉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汉军负担。审 判 长  屈克勇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罗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