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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涟源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涟源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梁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行终9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负责人:吴欢喜,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显议,男,,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源市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宋建明,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振业,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娄底市湘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懿文,该市市长。原审第三人: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梁家组。负责人:梁召义,该组组长。上诉人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以下简称坪上村吴家组)因与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林木林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坪上村吴家组与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梁家组(以下简称坪上村梁家组)因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地权属发生纠纷。2010年10月18日,坪上村吴家组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林地确权,请求确认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辣椒岭林地的权属。涟源市人民政府批转涟源市林业局调查处理。涟源市林业局召集坪上村吴家组、坪上村梁家组进行实地踏勘,发现争议地段的现状已被挖坏。经实地踏勘和调查走访后,涟源市林业局于2012年8月28日制作了《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权纠纷地形图》交争执双方认定,坪上村梁家组认可该地形图,但坪上村吴家组认为该地形图中的说明“此图划定范围是坪上村吴家组认定梁家组的林权范围,此范围以外的辣椒岭属吴家组所有”,是将此图划定范围直接划给了梁家组,故坪上村吴家组不予认可该地形图。2014年9月9日,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涟政函[2014]58号《关于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梁家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认定:“经调查:一、申请人虽然提交了五十年代的土地房产登记册等相关经营管理资料,但争议地段已被破坏,无法查明事实;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准确反映申请人所管辖的范围,而申请人又不认可林业部门组织双方及坪上村村委参加的以现场勘界方式划定的争议范围,导致该林权争议地的四至和面积无法确认,即本案裁决权的标的不能认定;三、争议双方不同意调解。”据此,决定驳回坪上村吴家组的确权申请。坪上村吴家组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娄底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娄府复决字[2014]44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涟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涟政函(2014)58号《关于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梁家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2015年2月27日,坪上村吴家组以涟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涟源市人民政府当庭同意重新受理坪上村吴家组的林权确权申请,在法院调解下,坪上村吴家组申请撤诉。坪上村吴家组撤诉后,涟源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受理坪上村吴家组的林权确权申请。坪上村吴家组于2015年12月9日再次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娄底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娄府复决字[2014]44号行政复议决定及涟源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涟政函[2014]58号《关于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梁家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并对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权权属予以确权。原审认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本案中坪上村吴家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涟源市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确认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辣椒岭林地的权属。在涟源市林业局的调查处理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坪上村吴家组一直未能明确其发生争议林地的具体面积、区域位置、四至等内容,故涟源市人民政府以坪上村吴家组申请确权的林权争议地的四至和面积无法确认,裁决的标的不能认定而驳回坪上村吴家组的确权申请,并无不当。娄底市人民政府的复议程序合法,坪上村吴家组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坪上村吴家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坪上村吴家组承担。坪上村吴家组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争执地山林有所有权,并一直行驶经营权。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不确权,娄底市人民政府支持涟源市人民政府不确权,是枉法不作为。原审判决以“坪上村吴家组一直未能明确其发生争议林地的具体面积、区域位置、四至等内容”为由而支持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是查明事实不清,认定证据错误。故此,请求:一、依法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府复决字[2014]44号行政复议决定、涟源市人民政府涟政函[2014]58号《关于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梁家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二、改判由涟源市人民政府对上诉人所有的坐落在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权权属予以确权;三、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答辩称:针对本案争议林地,上诉人虽然提交了五十年代的土地房产登记册等相关经营管理资料,但争议地段已被破坏,无法查明事实;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准确反映其所管辖的林地范围,而其又不认可林业部门组织双方及坪上村村委参加的以现场勘界方式划定的争议范围,导致该林权争议地的四至和面积无法确认;争议双方不同意调解。据此,被上诉人驳回了上诉人的确权申请,并无不妥,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娄底市人民政府未进行书面答辩。原审第三人坪上村梁家组述称:本案诉争的山林属坪上村梁家组所有,上诉人自己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梁徵习田地房产登记册也证明了这一点,坪上村梁家组也一直对该山林进行实际管理。上诉人为达到侵占山林的目的,故意将争议地段毁坏,导致争议地的四至面积无法确认。而对涟源市林业局制作的《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权纠纷地形图》,上诉人又不予认可,导致山林确权无法进行。故此,涟源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驳回上诉人的确权申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第十七条第一款“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对林木、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在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坪上村吴家组与坪上村梁家组因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坪上村吴家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林地确权。根据上述规定,涟源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争议的辣椒岭林地权属作出处理。涟源市人民政府涟政函[2014]58号《关于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梁家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未对争议林地权属作出处理,而是“驳回申请人(坪上村吴家组)的确权申请”,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府复决字[2014]44号行政复议决定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维持涟源市人民政府的该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也均应予以撤销。由于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有对林木、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及在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涟源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坪上村吴家组)的确权申请”的行为事实上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本院应当判决涟源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坪上村吴家组的确权申请,依法对争议的辣椒岭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涟源市人民政府涟政函[2014]58号《关于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与梁家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娄府复决字[2014]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涟源市人民政府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受理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吴家组的确权申请,依法对涟源市六亩塘镇坪上村辣椒岭林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涟源市人民政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斌韬审 判 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骆 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龙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