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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39号原告:柴某某,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代审 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刘征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