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139号原告:柴某某,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马某某,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赵清太代审 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刘征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