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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曹学英与赵广发、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英,赵广发,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曹学英,女,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赵广发,男,1949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县。申请执行人曹学英与被执行人赵广发、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1)宁民初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广发、刘军立即连带偿还原告曹学英欠款本息人民币14500元。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8月8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广发在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第2448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玉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