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宁宁、李亚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宁宁,李亚婧,李囡,李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宁,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路,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蒙,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婧,女,汉族,1985年11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囡,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雪姣,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岩,男,汉族,1985年9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炳,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宁宁、李囡、李亚婧因与被上诉人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虽然《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担保协议书》记载借款为金额2700万元,与《收到条》记载的金额相同。但是,《收到条》中记载: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期间累计收款2700万元,且将“借”字更改为“收”字。原审已查明并认定本案争议借款系双方票据业务交易款的转化。因双方对涉案2700万元性质及来源争议也非常大;涉及相互通过银行转款次数特别多及数额特别大;涉及承兑汇票金额特别大及交付次数特别多。对于涉案2700万元具体转款及回款情况,双方争议非常大。故原审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查清双方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分别是多少?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意见及综合案情,依法审计,以便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查清后,依法公平公正裁判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宁宁、李囡、李亚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立红审判员 郭学彦审判员 陈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