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福洲与王淑英、李长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洲,王淑英,李长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769号原告:刘福洲,男,住瓜州县渊泉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淑英,女。被告:李长福,男。原告刘福洲与被告王淑英、李长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淑英、李长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给付租金及水电费32855.8元;2、二被告承担违约金18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1日,被告王淑英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承租原告位于瓜州县农机公司旧货市场第三件商铺,约定租赁期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37000元,租赁期间的水、电、暖等费用由被告交纳,另约定租金按季度交纳,如迟交或不交,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商铺交由二被告使用,但截止合同到期后,二被告仍欠租金及水电费未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欠条、户籍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结算时仅就拖欠的租赁费、水费、电费做了约定,没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淑英、李长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丧失了当庭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淑英、李长福支付原告刘福洲欠款32855.8元,限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由被告王淑英、李长福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爱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