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臣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1刑初27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臣,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臣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1时20余分,被告人王臣伙同王某、黄某、罗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乘坐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贵B×××××)从贵州省水城县双水小广场到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路醉美苗乡餐馆门口。四人下车时未付车费,��某某下车追要车费时,被告人王臣、王某、黄某从身上拿出三把水某刺伤任某某。其中,王臣用刀架在任某某的脖子上,黄某用刀抵在任某某的腰上,王某也拿着刀威胁任某某,四人从任某某身上抢得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05.00元,另王某和罗某继续搜任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并将车钥匙拔下来扔在马路边,后四人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王臣被抓获后,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任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头像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刑事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诊断证明,谅解书,视频辨认笔录及监控视频,审讯视频光盘,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被告人王臣的供述���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因同案在逃,未能对其获取相关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后赔偿后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臣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鸿人民陪审员 邓 蕾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