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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66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新街镇。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生于1956年,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大大姚县新街镇。关于申请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纳执行款13175.9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