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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熊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0日,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熊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16日,四川省渠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熊某23万元及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某下落不明,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无机动车使用登记信息,房地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工商部门无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交易记录,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中,被执行人熊某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23万元及债务利息,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050元、执行费3350元均未履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