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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帮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帮玉,候友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41号原告:黄帮玉,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勤凡,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候友双,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黄帮玉诉候友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升附本案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