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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智民申请执行卫正、井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民,卫正,井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00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民,又名李小智,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生。被执行人:卫正,男,汉族,1977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井继华,女,汉族,1979年1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智民与被执行人卫正、井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智民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