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孝华等与德阳成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孝华,廖水琼,李春霞,德阳成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孝华申请执行人:廖水琼(李孝华之妻)申请执行人:李春霞(李孝华之女)被执行人:德阳成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孝华等与德阳成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孝华、廖水琼、李春霞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465.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德阳成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正在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拍卖处置,由于拍卖处置周期较长。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