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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秋坤、汉川市人民医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秋坤,汉川市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特3号申请人:刘秋坤,男,汉族,汉川市人,务农,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人:汉川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徐之良,院长。委托代理人:梁小明,该院医安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秋坤与汉川市人民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汉川市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刘秋坤人民币叁万元整。本款项在本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后之次日一次性支付给刘秋坤。刘秋坤的其他损失由刘秋坤自行承担。二、刘秋坤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本调解书生效后,刘秋坤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所有争议全部终结,刘秋坤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汉川市人民医院主张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秋坤与汉川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23日经汉川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克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