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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2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宴宗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众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在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之相应款项足额进行了扣留,但提取尚需时日。目前,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384956元全部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完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执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