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陈志枫、陈艺锐、李转娣、佛山市元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终52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枫,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李转娣,陈艺锐,佛山市元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枫,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毛丽冰,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李转娣,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艺锐,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元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枫。上诉人陈志枫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志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